六部委ldquo土地入股rdquo

土地入股是国家提出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之一。简单地说,就是农民以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股份,入股合作社或者农企,并以此为依据参与利润分红。

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任务。

未来,这一试点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据悉,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将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土地入股,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提出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之一。在经过多年的试点工作后,全国性的文件正式出台。不得不说,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村虽然发展很快但相对滞后;我国城乡建设差距依然存在较大鸿沟;城乡统筹兼顾、乡村振兴取得了很突出的成绩,但制约的瓶颈依然没有完全打破,其原因便在土地问题上。

土地入股既有利于合作社、农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集中连片地经营土地,也方便小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潮流当中,扩宽农民的收入来源,激发农村土地的活力,加强土地的流转与使用,改变如今大量土地闲置的状况。

一、农村“土地入股”势在必行,如何有利于民?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大部门,月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土地入股”。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

土地入股既有利于合作社、农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集中连片地经营土地,也方便小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潮流当中,扩宽农民的收入来源。

二、关于农村如何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附上原文件主要看这四点

意见原文:

《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更多的流转方式选择,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同时,也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便于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便于培育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便于促进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稳定,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能够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乡村产业振兴需要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聚集。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土地与资金、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建设原料基地,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二、准确把握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二)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要边试点、边总结、边发展。

(四)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三、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任务

(一)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二)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加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户(成员)公开。保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入股土地经营权的正常合法行使,经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可以依法依规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和抵押。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三)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四、强化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保障

(一)推进登记颁证。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鼓励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农户、家庭农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监管,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发改、财政、人行、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入股的做法和成效,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举措,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有序推进

来源:今日头条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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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速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助力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答复

发布时间:00--03

来源:农业专家投稿

[导读]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重点任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农业科技服务质量效率。一是引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唐延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速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助力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乡村振兴科技服务专项,引导科技资源向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前沿聚集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重点任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农业科技服务质量效率。

一是引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开展农技推广服务。05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实施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服务试点,探索建立“科研实验基地+区域示范基地+基层推广服务站点+新型经营主体”的链式农技推广服务模式。07年,我部会同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意见》,从培养农业农村人才、促进成果熟化应用、开展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推动农业科研院校发挥自身优势并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投身“三农”工作主战场开展推广服务。

二是加大贫困地区产业技术服务供给。将农技推广服务内容与产业扶贫任务紧密衔接,组织农技人员、示范主体帮扶贫困农户发展产业脱贫致富。聚焦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村)产业扶贫技术服务需求,细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帮扶内容,加大特色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将扶贫工作作为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助力贫困地区产业提质增效,强化产业对脱贫攻坚的持续带动能力。

三是支持经营性组织开展农技推广服务。推动落实资金扶持、信贷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服务组织等开展农资统供、统耕统种统收、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统购统销等农业全程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支持经营性组织参与可量化、易监管的公益性推广服务,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供给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以提高农技推广服务供给质量效率为主攻方向,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服务对象,继续加强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精心打造示范服务平台,加快培育精干高效队伍,推广绿色实用农业技术,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二、关于强化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

我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科技部等部门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基层尤其是贫困地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强化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通过分层分类培训、持续提升学历、补充高素质人才、强化激励约束等措施,将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打造成“一懂两爱”、高效服务乡村振兴的骨干力量。鼓励支持基层农技人员通过脱产进修、在职研修等方式,学习专业知识,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地区通过“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培养方式,吸引具有较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进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完善以工作实绩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机制,对长期扎根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技人员,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绩效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基层尤其是贫困地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科技特派员和“三区”人才的支持,引导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深入基层,进一步壮大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切实发挥科技人才对贫困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支撑推动作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00-

农业农村部

00年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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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破解农业“卡脖子”难题;建言:农业除了投钱还要农业科技

导读:今天是0年月6日(星期二),我国加大破解农业“卡脖子”难题;政协委员建言:除了投钱之外,还要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大疆农业陈韬:海外市场仍是大疆布局重点;经济学家:国内高端农机严重依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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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出席会议并讲话,要加强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及前瞻布局,鼓励“无人区”领域的探索研究,力争取得一批原创性理论规律、机理机制和工具方法的重大突破。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紧盯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瞄准农业“卡脖子”技术领域,集中精力、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攻关,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全力抢占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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